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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相军与平原县第一中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禹法执字第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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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相军,男,36岁,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平原县第一中学。

申请执行人王向军与被执行人平原县第一中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6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原县第一中学在XXXXXXXXXXXXXXXXX账号的存款39374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贵彪

书记员:刘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