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生,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立,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裕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际海,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立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立,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盛和置业有限公司、潍坊裕源纺织有限公司、山东立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张满良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孙尧
书记员:梁瑞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