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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潍坊金水胶乳有限公司与山东正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夏津汇龙纤维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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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潍坊金水胶乳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山水路西50米。被执行人山东正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三威大厦**。被执行人夏津汇龙纤维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德州市夏津县西城路华夏商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潍坊金水胶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正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夏津汇龙纤维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鞠成东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辛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