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涂亚兰。被执行人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兴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涂亚兰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武民初字第02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银行存款19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邓二喜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