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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玉华、苏顺修与孙玉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诸执字第25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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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玉华。申请执行人苏顺修。被执行人孙玉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玉华、苏顺修与被执行人孙玉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诸朱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