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玉华。申请执行人苏顺修。被执行人孙玉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玉华、苏顺修与被执行人孙玉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诸朱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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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任玉华。申请执行人苏顺修。被执行人孙玉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玉华、苏顺修与被执行人孙玉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诸朱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