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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保东与丛伟、王铁柱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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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唐保东。被执行人丛伟,昌乐县双语学校教师。被执行人王铁柱,昌乐县双语学校教师。被执行人张金峰,昌乐县乔官镇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刘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保东与被执行人丛伟、王铁柱、张金峰、刘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乐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鞠成东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刘锦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