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保东。被执行人丛伟,昌乐县双语学校教师。被执行人王铁柱,昌乐县双语学校教师。被执行人张金峰,昌乐县乔官镇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刘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保东与被执行人丛伟、王铁柱、张金峰、刘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乐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鞠成东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刘锦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