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詹朝荣。被执行人李气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嘉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气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将兑现款41200元及迟延利息交本院,并承担执行费5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气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有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单向冻结被执行人李气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账户中的存款。二、单向冻结被执行人李气六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文平
书记员:王尤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