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普通执行裁定书(3)

(2013)三执字第10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杨竹林,男,1967年8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张春英,女,55岁,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申请执行人杨竹林与被执行人张春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前,被执行人已经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人杨竹林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杨竹林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广成审判员:肖金章代理审判员:吴宏伟

书记员:王秀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