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三刑初字第31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群众。2013年10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11月29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字(2014)第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朝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守候,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的上述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并结合民事赔偿情况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石少林

书记员:经学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