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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合肥环宇电缆厂修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2

(2013)庐执字第00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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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合肥环宇电缆厂。负责人:沈文植,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裕鑫进口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安徽省裕鑫进口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蔡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环宇电缆厂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裕鑫进口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26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裕鑫进口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38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姚海军

书记员:何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