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浩。被执行人王美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了王浩申请执行王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美生银行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员:肖金章
书记员:孟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