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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普通执行裁定书(32)

(2013)三执字第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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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浩。被执行人王美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了王浩申请执行王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美生银行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员:肖金章

书记员:孟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