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西京,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曹长轩,汉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陕西汉王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东大街**。
组织机构代码:56712120—9。法定代表人蔡金福,执行董事。上列当事人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西京于2013年5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汉王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汉王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吴西京支付欠款132050.47元、利息8158.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04元、执行费2050元。被执行人陕西汉王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汉王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现已关门停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确认,其表示待被执行人陕西汉王府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汉执字第003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林审判员:赵汉宁审判员:苟汉生
书记员:冯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