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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撒红科、赵银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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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撒红科,男,农民。被执行人赵银堂,男,农民。本院执行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撒红科、赵银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29.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对该案判决终结本次执行。2013年8月20日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银堂支付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36000元,其余请求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且已履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录勋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张五堂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