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凤翔县支行与马小安、桂宝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字第0015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凤翔县支行。负责人:程永利,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小安。被执行人桂宝喜。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凤翔县支行与马小安、桂宝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小安、桂宝喜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小安、桂宝喜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