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支行法定代理人贾红军,任行长被执行人魏周虎。
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支行诉魏周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的(2006)凤翔法督字第2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6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7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06年11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2013年4月26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归还了借款及利息。本案现已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凤翔法督字第29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