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莱芜市君临商贸有限公司、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市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家庄分公司、毕君林。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莱城执恢字第242、243、244、24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毕君林所有的位于莱芜市莱城区汶源西大街9号1幢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对此,案外人魏雪山提出异。2012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2)莱城执异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驳回案外人魏雪山的异议。此后,魏雪山于2012年12月28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正在审理之中,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09)莱城商初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王彦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