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谷峰。被执行人:卢亮书、焦玉海、吕贞学。
上列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莱城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何爱武执行员王印峰执行员王玮
书记员:许卫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