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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业信用社与李钦泉、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莱城执字第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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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业信用社。负责人朱耀国,主任。被执行人李钦泉,农民。被执行人高峰,农民。

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09)莱城商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亓胜审判员:池洪波审判员:刘魁

书记员:张德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