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负责人孙兆成,主任。被执行人崔彬,农民。被执行人王新玲,系崔彬之妻。被执行人高仁银。被执行人侯海霞,系高仁银之妻。
中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0)莱城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亓胜审判员:池洪波审判员:刘魁
书记员:张德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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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负责人孙兆成,主任。被执行人崔彬,农民。被执行人王新玲,系崔彬之妻。被执行人高仁银。被执行人侯海霞,系高仁银之妻。
中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0)莱城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亓胜审判员:池洪波审判员:刘魁
书记员:张德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