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业信用社。负责人朱耀国,主任。被执行人吕鹏。
本院在执行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业信用社与吕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属重复立案,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业信用社于2013年4月12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业信用社撤回对吕鹏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代理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王彦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