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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尚爱军、孟兆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莱城执字第8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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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被执行人尚爱军。被执行人孟兆菊,系尚爱军之妻。被执行人赵飞。被执行人韩成吉。

本院在执行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尚爱军、孟兆菊、赵飞、韩成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3月15日申请撤销对赵飞、韩成吉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对赵飞、韩成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王彦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