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被执行人尚爱军。被执行人孟兆菊,系尚爱军之妻。被执行人赵飞。被执行人韩成吉。
本院在执行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尚爱军、孟兆菊、赵飞、韩成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3月15日申请撤销对赵飞、韩成吉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对赵飞、韩成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王彦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