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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宝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郧县执恢字第00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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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邱世华,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彭宝勇,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司机。

终结郧县人民法院(2006)郧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言厚审判员:段勇审判员:贺兴涛

书记员:李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