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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陈丽云、陈少芬、许永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7)闽0902执恢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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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陈丽云,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

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代理人:石福宁,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芬,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原住宁德市蕉城区,现在押。被告:许永彰,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址同上。

原告陈丽云与被告陈少芬、许永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陈丽云与被告陈少芬、许永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石孟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庄、人民陪审员:刘金顺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长:石孟发审判员:陈庄人民陪审员:刘金顺

书记员:潘昭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