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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园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深福法执恢字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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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园支行。负责人胡青。被执行人崔占民,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有效,予以解除;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564923.55元,利息7149.81元(利息暂计至2009年10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三、申请执行人有权处置抵押房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布心村翡翠园山湖居******房),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四、案件受理费952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占民名下的存款581594.36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