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河支行。负责人谢小康。被执行人侯险峰,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84176.77元及利息12904.17元,并负担受理费10771元、公告费9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险峰名下的存款708751.94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