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楠,女。委托代理人董振祥,男。被执行人张严,男。申请执行人董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30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及利息,欠款9000元,诉讼费630元,执行费7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件款5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董楠领取,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愿按协议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乾法执恢字第000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随时可申请本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苑代理审判员:冉军岗代理审判员:史志强
书记员:邹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