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邱世华,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杜根邦,男,195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
终结郧县人民法院(2004)郧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言厚审判员:段勇审判员:贺兴涛
书记员:李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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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邱世华,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杜根邦,男,195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
终结郧县人民法院(2004)郧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言厚审判员:段勇审判员:贺兴涛
书记员:李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