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住所地凤翔县县城东大街**。负责人贾红军,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亢红侠,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冯启明,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凤翔县泰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生成,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申请的凤翔县泰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3)凤翔民督字第0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要求被执行人凤翔县泰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还借款2648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当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就本案执行事项需与被执行人凤翔县泰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暂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3)凤翔民督字第0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五堂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