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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凤翔县金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辛晓、姜志花、辛海利、辛晓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字第0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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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凤翔县金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柱,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辛晓。被执行人姜志花。被执行人辛海利。被执行人辛晓妮。

凤翔县金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辛晓、姜志花、辛海利、辛晓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清偿本息81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2013年8月起每月归还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