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志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小兵。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小兵归还借款48500元及利息4903.35元,承担诉讼费52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小兵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现本院依法对该房产委托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评估拍卖正在进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