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玉明,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春莲,女,农民。被执行人辛海宁,男,农民。
本院执行的(2013)凤翔民督字第00011号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的被申请人李春莲、辛海宁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执行人李春莲、辛海宁支付借款33916.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春莲、辛海宁已履借款30916.97,对下欠借款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3)凤翔民督字第0001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录勋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张五堂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