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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5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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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责人刘军。被执行人叶水仙,男,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叶永仙,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叶水仙、叶永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55543.27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永仙、叶水仙的存款人民币255543.27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文德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