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德林。被执行人郭维忠。被执行人王兴德。被执行人高军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德林、郭维忠、王兴德、高军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1)昌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