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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坦头支行与周相金、周永游执行裁定书

(2013)台天执民字第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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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坦头支行,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陈统卫。被执行人周相金。被执行人周永游。

本院在执行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坦头支行与周相金、周永游(2013)台天执民字第84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台天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卫军代审判员:丁盛审判员:王才荣

代书记员:朱克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