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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白鹤支行与陆圣达、陆文辉执行裁定书

(2013)台天执民字第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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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白鹤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汪海勇。被执行人陆圣达。被执行人陆文辉。

本院在执行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白鹤支行与陆圣达、陆文辉(2013)台天执民字第24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卫军审判员:赖小良助理审判员:丁盛

代书记员:朱克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