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银安支行。法定代表人:鲍先钵。被执行人梅黎。被执行人邱卫忠。
终结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台天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卫军代审判员:丁盛审判员:赖小良
代书记员:徐俊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银安支行。法定代表人:鲍先钵。被执行人梅黎。被执行人邱卫忠。
终结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台天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卫军代审判员:丁盛审判员:赖小良
代书记员:徐俊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