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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银安支行与梅黎、邱卫忠执行裁定书

(2010)台天执民字第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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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银安支行。法定代表人:鲍先钵。被执行人梅黎。被执行人邱卫忠。

终结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台天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卫军代审判员:丁盛审判员:赖小良

代书记员:徐俊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