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庆(钦)恩。被执行人戴望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天商初字第02530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戴望远向申请执行人许庆恩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80元,但被执行人许庆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望远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王卫
书记员:杨万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