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白鹤支行,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汪海勇。被执行人陈斌。被执行人叶敏。
本院在执行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白鹤支行与陈斌、叶敏(2013)台天执民字第102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0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卫军审判员:赖小良助理审判员:丁盛
代书记员:朱克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