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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胡德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雁江执字第5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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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3号。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德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实现债权4,100元,被执行人胡德良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2)雁江民初字第0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萍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廖述花

书记员:钟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