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4926539-X。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锁,男,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胡良翠,女,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陈文生,男,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特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锁、胡良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锁在长丰县吴山镇合淮路中段西侧有房屋两套(产权证号分别为长房xxxx与长房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锁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吴山镇合淮路西侧的房屋两套(产权证号分别为长房xxxx与长房xxxx);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吕斌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谈龙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