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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7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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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4926539-X。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锁,男,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胡良翠,女,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陈文生,男,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特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锁、胡良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锁在长丰县吴山镇合淮路中段西侧有房屋两套(产权证号分别为长房xxxx与长房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锁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吴山镇合淮路西侧的房屋两套(产权证号分别为长房xxxx与长房xxxx);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吕斌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谈龙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