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4926539-X。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长丰县钟富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庆忠。被执行人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498718-3。被执行人陶庆忠。被执行人付金竹,女,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长丰县钟富牧业有限公司、陶庆忠、付金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丰县钟富牧业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内有奶牛48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长丰县钟富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其公司内的奶牛48头(详见查封清单);二、被执行人长丰县钟富牧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奶牛。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长丰县钟富牧业有限公司可以继续经营,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奶牛,不得对被查封的奶牛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长丰县钟富牧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吕斌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谈龙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