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藻支行。负责人:周锋。委托代理人:王智明。被告:寿张仁。被告:章立萍。被告:寿林灿。被告:寿张英。被告:王金。被告:田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藻支行与被告寿张仁、章立萍、寿林灿、寿张英、王金、田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寿张仁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故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冯丽
书记员:周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