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伍╳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308-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潘X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潘X民委托代理人王X海被执行人伍X旺,男

申请执行人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伍X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灵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进行执行备案,于2013年5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伍X旺于2013年5月3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09)灵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伍X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院(2009)灵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X富审判员:黄X红审判员:李X好

书记员:叶X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