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海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北海花园商铺**。法定代表人:陈祖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寿勇,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5102291970********,现住北海市西南大道金湾银畔********。被执行人娄方兰,女,1976年3月4日出生,现住北海市西南大道金湾银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至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寿勇、娄方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娄方兰于2013年7月29日按和解中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本院(2012)海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裴小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