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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雪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桂0502执8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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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中路20号。负责人:马世坚,理事长。被执行人吴雪芹,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执814号案件的执行。终结该案件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海浪审判员:赖崇坤审判员:黄振锋

书记员:蒋诗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