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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分行、杨道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桂0502执19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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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分行,住所地北海市解放路13号邮政大楼。负责人:黄本松,行长。被执行人杨道江,男,1982年4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符琼莉,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执194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该案件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海浪审判员:赖崇坤审判员:黄振锋

书记员:蒋诗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