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名北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中路**。法定代表人李启平,理事长。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城信用社(原名北海市海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中路** 负责人陈家荣,主任。被执行人北海亮点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 法定代表人黄育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宝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 法定代表人黄祯均,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北海宝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亮点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城信用社是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其债权由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为此,本院根据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将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城信用社与北海宝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2013)海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北海亮点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宝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2013)海执字第50号】合并执行,两案执行标的合计5643306.73元。根据该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2009)海执查字第498、50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北海宝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四川路42号宝谊大厦第29层29A[北房权证(2006)字第000838**]、29B[北房房权证(2006)字第000838**、29C[北房权房权证(2006)字第000838**29D[北房权证房权证(2006)字第000838**9E[北房权证(房权证(2006)字第000839**F[北房权证(2房权证(2006)字第000839**[北房权证(20房权证(2006)字第000839**总建筑面积1203.29平方米)作价58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两案合计5643306.73元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补足了抵债财产的差价69610.27元给被执行人北海宝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款扣留在本院代管账户作为偿还另案债务用),该二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黄辉远
代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