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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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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代表人黄海朝,行长。被执行人罗琼梅,女,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2)深福法执字第57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罗琼梅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罗沙路聚宝花园金星阁B903房产。现被执行人已依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申请书,确认本案债务已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罗琼梅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罗沙路聚宝花园金星阁B903房产(房产证号码:20003560**)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卫良

书记员:张嘉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