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负责人姚贵平,行长。被执行人杨曙华,住址山东省冠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曙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158406.64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