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信润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26-3中国凤凰大厦**17B,组织机构代码55866692-8。法定代表人邓大伟。被执行人邢毅,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阆中市商城路东段**,身份证号码5129301971********。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信润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管理费,并支付律师费3.5万元;申请执行人对邢毅、冯桂兰所有的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天健现代城花园2栋C单元1206号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3043**)享有抵押权,有权对处置该房产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毅的银行存款123.5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邢毅、冯桂兰所有的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天健现代城花园2栋C单元1206号房房产(深房地字第600030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童琳琳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